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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2016-06-07 陈飞飞  陈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教办(2010)3号《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培养创业人才,激励大学生创业积极性,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和素质,落实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特设立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新道创业种子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创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创业基金是扶持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自主创业,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创业基金按照“公开公正、专业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五条 创业基金的首批款项来源于用友新道科技有限公司赞助的创业基金10万元。学院今后将努力开拓其它渠道为创业基金争取后续经费,扩大基金规模。

创业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和发放创业贷款基金所得利息进入创业奖励基金。

第六条 创业基金依法接纳校友及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但不接受赠款人或组织的强制性附加条件。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创业基金的领导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争取社会经费支持、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八条 管委会由学院指定3至5人组成,其中2人为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的人员,至少1人为财务处的人员。

第九条 创业基金管委会委托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1、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与规程,受理创业基金的申请;

2、审查用款项目,核实查证各种贷款文件,跟踪经费使用;

3、协助财务处具体经办贷款手续;

4、与财务处对账;

5、催收到期贷款;

6、负责“创业之星”与“优秀创业辅导员”的评选奖励;

7、审批其它用途的创业奖励款;

8、评估贷款工作的效益,定期向管委会通报相关工作等。

第十条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对创业基金进行专项管理并在财政年度的中期与终期,向管委会提供基金财务情况报表。还可应基金管委会的请求,向其提供有关的基金数据。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创业基金中的创业贷款基金用于扶持本校三年全日制大专生。扶持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请团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2.申请项目具有创新性,并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空间;

3.申请团队应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或相应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

4.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违法纪录。

第十二条 创业奖励基金用途如下:

1、支持一年一度的学院创业大赛;

2、支持学院开展的各种形式与创业紧密相关的活动;

3、用于奖励每年年末学院评选出的“创业之星”;

4、用于奖励每年年末学院评选出的“优秀创业辅导员”。

第五 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基金专门账户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计划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项目经费的全部开支在财务处核算。

第十四条 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对受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根据上一期经费使用情况提出下一期经费的划拨意见。

第十五条 在需要的时候,通过批准、接受资助或贷款的创业团队,应向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附属文件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已是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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